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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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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职工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7-10 0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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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向晓文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7月9日,务工人员尤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0年5月入职某旅游公司,公司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等,不包含画像服务。尤先生在公司从事画像工作,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尤先生提供的画像服务用于公司宣传,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尤先生购买社保。2024年4月1日,尤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尤先生无责任。尤先生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告知画像服务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尤先生想知道,公司以职工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吗?

针对尤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符合前述情形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王律师表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尤先生为公司提供画像工作,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工商登记信息中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虽未记载“画像”或相关业务,但所形成作品用于了公司的宣传和服务,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故尤先生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王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