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务工人员蒋某向本报咨询称,其丈夫路某于2024年2月25日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工地上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事故发生后,路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又就安装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一事,申请了劳动仲裁。蒋某问,安装公司为路某购买了商业保险后,是否还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针对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王律师表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规定,公司为路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公司为路某购买人身意外险后仍应当为路某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本应为路某购买工伤保险而没有购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向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王律师提示,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时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不能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