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人力资源服务20年,四川才库人力欢迎您!
028-86528131集团总部:成都高新区曙光国际大厦21层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禁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7:30
  |  
阅读量:117
字号:
A+ A- A
  | 作者:刘靓  
来源:南方工报

图据网络

近期,两个事件在社交平台冲上热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事件一:吉林一国企员工擅自离岗16年。日前,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要求4名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限期返岗,其中一名员工离岗时间已达16年。

事件二:珠海一私企要求全员无休37天。近日,珠海某公司的一则内部通知引发关注。通知要求全体员工自10月12日至11月17日连续37天无休工作,且没有加班费和调休安排。

二者没有任何关联,却存在同样一个问题: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就业促进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这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权利。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进行合理行使,不能滥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事件一所涉企业是一家国企,理应有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入职、考勤、考核、离职等应有相关管理规范,但在执行中,公司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擅自离岗16年的员工不闻不问,任由他们“占着茅坑不拉屎”,不仅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也造成对在岗人员的不公平。这种该管不管、不作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权不用”。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并非没有边界,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合理合法:一是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三是除休息日加班可以用补休替代加班费外,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四是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事件二所涉企业要求全员无休37天,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严重超时加班加点,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用权过度”。

无论是“有权不用”,还是“用权过度”,都是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它既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又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会干扰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也会降低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吸引力,导致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可以说,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对法治进程,对社会和谐,对劳动者权益,对企业发展,均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严厉打击。

如何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各方应群策群力。立法部门要加大立法力度,让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有操作指引;人社等政府行政部门要主动出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让用人单位依法用权、不敢滥用;工会组织要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监督职责,加大普法力度,可以通过“一函两书”、工会律师上门服务等形式,及时警示和纠正违法行为,指导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用工;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摒弃人治思维,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提升现代管理理念和能力。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无论能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都首先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充分了解自己合法权益时,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发展和调整需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