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企招聘,接到录用通知后,因专业不符被取消,该国企是否要义务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求职者通过了国企的招聘流程,并且收到了录用通知,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就业的合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正式入职前,国企却因为求职者的专业不符而取消了录用。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企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双方达成了就业的合意,并且这一合意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录用通知),那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这个问题中,既然求职者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并且没有违反任何规定,那么国企就不能单方面取消录用。如果国企确实因为求职者的专业不符而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那么他们应当在正式入职前与求职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国企应当依法支付求职者已经产生的费用和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求职者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并且没有违反任何规定,那么国企不能单方面取消录用。
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国企应当依法与求职者协商,并支付相关费用和工资。